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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氢气加氢机


6.4.1 氢气加氢机不得设在室内。
6.4.2 氢气加氢机的数量应根据所需加氢的氢能汽车数量和每辆汽车所需加注氢气量确定。
6.4.3 氢气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机额定工作压力应为35MPa或70MPa;
    2 加氢机充装氢气流量不应大于5kg/min;
    3 加氢机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
    4 加氢机计量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最小分度值应为10g;
    5 加氢机应设置与加氢系统配套的自动控制装置;
    6 加氢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6.4.4 氢气加氢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6. 4.5 氢气加氢机的加气软管应设置拉断阀。

6.4.6 加气软管上的拉断阀、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离后,两端应自行密闭;
    2 加气软管及软管接头应选用具有抗腐蚀性能的材料。


条文说明
 
6.4.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据了解,目前国内外加氢站内的氢气加氢机与汽车加油加气站的加油机、加气机一样,均设在室外,既方便运营管理,也有利于安全运行,为此作了本条规定。
6.4.2 各类氢能汽车的充氢压力、加注氢时间和每辆汽车的充装氢气量是不同的,加氢机的数量主要与所需加氢的氢能汽车数量和每辆氢能汽车所需加氢气量有关,同时还与加氢站的氢气储气设施、氢气压缩机装设情况有关,在加氢站工艺设施确定后,一般只是与需加氢的氢能汽车数量、每辆汽车的加注氢气量密切相关。
6.4.3 制定本条的依据是:
    1 根据氢能汽车充氢压力为35MPa~70MPa和加氢站氢气储气设施的工作压力为35MPa~100MPa的要求,加氢机的额定工作压力一般应为35MPa或70MPa,加氢机的额定工作压力应与氢能汽车充氢压力对应,防止较高压力的加氢机向较低压力的汽车车载储氢罐充装氢气,引发超压事故。当具体加氢站工程的氢气储气设施工作压力较低时,加氢机额定工作压力应相应降低,如加氢站氢气储气设施工作压力为35MPa时,加氢机额定工作压力应采用35MPa。
    2 控制充装氢气流量实际上就是限制了充装氢气流速和充装时间,本规范推荐的充装氢气流量是考虑氢能汽车的氢气加注时间一般控制在5min~10min。
    3 本条第3款、第6款是确保加氢过程安全运行所必须的设施,所以这两款为强制性条文。
    4 为了较准确的计量对氢能汽车的充装氢气量,本条第4款推荐宜采用质量流量计计量,这也与本规范中对氢气流量或容量以质量(kg)计算一致。
    5 由于加氢机的充氢控制,包括充氢压力、充氢流量、充氢时间等的控制,均与加氢站中设置的氢气储气设施和氢气压缩机的氢气压力、流量等的控制有关,也与氢气压缩机的开启、停机有关,所以本条第5款规定“应设置与加氢系统配套的自动控制装置。”
6.4.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为防止进入加氢站的汽车失去控制,撞击加氢机引发意外事故,本规范作了加氢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的规定。
6.4.5、6.4.6 在氢能汽车加氢时,为防止正在加氢的汽车因意外启动,拉断加氢软管或拉倒加氢机,引起氢气外泄事故,参照美国消防标准《汽车燃料系统规范》NFPA 52(2006版)中第9.10.6条的相关规定:设置拉断装置,确保在车辆移动任何方向施加不大于1501b(68kg)的力可实现拉断分离;拉断装置是使软管与加注装置或加注枪之间的氢气被切断。所以在本规范中规定:加氢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该拉断阀在外力作用下分离后,两端应做到自动密闭不会泄漏氢气。由于“拉断阀”的设置与否,涉及加氢站安全、可靠的运营和人身、设备安全,所以第6.4.5条为强制性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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